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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房客欠租不繳怎麼辦?租屋欠租存證信函自動產生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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存證信函 寄件人:王小明 受文者:李先生 主旨:租約終止通知 說明: 一、爭議事實如下: 台端與本人就位於「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一段 10 號 4 樓」之房屋訂有租賃契約,租期自 2024-01-01 至 2025-12-31。茲因出租人需收回自住,本人依法通知台端終止上開租賃契約。 二、本人正式要求: 請台端於收受本函後 30 日內搬遷並將房屋恢復原狀返還予本人,同時結清水電瓦斯等費用。如有押金,雙方另行結算後退還。 三、法律依據: 依民法第450條:租賃定有期限者,其租賃關係,於期限屆滿時消滅。未定期限者,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,從其習慣。 依土地法第100條: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,不得收回房屋:一、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。二、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。三、承租人積欠租金額,除擔保金抵償外,達二個月以上時。 四、請於收受本函後 30 日內完成處理,逾期未處理者,本人將依法採取必要法律行動,以維護權益。 此致 李先生 寄件人:王小明 日期:2026-03-04
TL;DR
無論是房東收回自住或房客違約,租約終止都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搬遷期限。存證信函可作為通知送達的證據。
文書
| 終止原因 | 法律依據 | 注意事項 |
|---|---|---|
| 房東收回自住 | 土地法§100 | 須有正當理由 |
| 房客違約 | 民法§440 | 須先催告 |
| 雙方合意 | 民法§153 | 書面紀錄為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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